金融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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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案评析

   从2006年起,在各级银监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努力下,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浩大声势中,徐、谢二人走进被告席,结束了他们利用担任信用社主任之便侵吞国家财产的机会。当二人置法律于不顾,置金融机构所要求的道德底线于不顾,锒铛入狱之时,活生生的现实再次告诉我们,在银行业金融领域,在法律与道德底线上,谁敢越雷池一步,必将身败名裂,绝没有好下场。这就是历史与现实的辩证法。
   铤而走险 身陷囹圄
    2007年2月,初春已现,乍暖还寒,当人们还在品味着新年的气息时,某农信联社开始新春第一次信贷风险大排查,也许这样的排查很多人已习以为常了。毕竟以往像这样的排查每次都相安无事。但也有人意识到,春天纵然来临,但是冬日的寒冷远未退去。检查很快锁定嫌疑人徐某和谢某。经查,徐、谢二人利用管片和主任有小额贷款审批权的便利条件,自1999年1月至2007年1月,利用假身份证复印件、假户口簿复印件、假名私章,以及冒用他人名字、伪造户口簿、仿冒被假冒贷款人(或担保人)签名,伪造贷款合同、贷款借据等借款手续,在该县两信用社自批自贷进行假冒名贷款高达753笔,直接涉及金额1554.284万元。案发后追回资金73.06万元、财物折价4.29万元,造成风险损失达1476.934万元。事实正如所料,但损失却让人触目惊心。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些贷款主要借给了何某(已判刑)作为投资使用。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何某以投资为名,利用这些不义之财疯狂购买彩票、房产,出入高档歌舞厅,致使贷款石沉大海,至今无法收回。
   谁说春天无落叶,只是未到强风时……
   法律是有情的,有情到每一条款都为你的权利而设;法律又是无情的,无情到你对她任何的碰撞都要为此付出代价。该案发生后,徐、谢二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以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和四年六个月。同时,根据案件问责制,相关部门对包括该县联社理事长、主任在内的相关人员共计38人进行了党纪、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事实清楚 令人震惊
   在刑事方面,作为信用社主管人员,徐、谢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挪用、侵吞本单位及客户的资金,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纵观此案,无论从行为的主观目的,还是从行为本身及其影响,徐、谢二人都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惩处顺理成章。
   在操作层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及《某省农信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该县联社审贷小组成员无视法律法规,对未经集体讨论的贷款在贷审小组记录簿上签名;在临柜办理贷款时,未认真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直接经办了大量的假、冒名贷款。同时,经办了部分主任超个人权限的假、冒名贷款,而且未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未认真执行会计档案调阅制度,导致柜员涂改传票印章。因此,在操作层面上都已严重违法违规。
   在稽核方面,该县联社稽核科长曾多次稽核并发现了贷款增加异常,均未引起警觉并调查跟踪。计划信贷科科长在担任科长的3年中,只开展过一次信贷大检查,且该次检查发现了两案发社一些违规发放贷款问题又未进行深究;特别是该联社稽核审计科科员在担任对徐某任期责任稽核主查人期间,当检查出徐某本人及该信用社存在违规问题时,却对徐某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稽核评价,为徐某长时间连续作案提供了机会。
   在领导方面,罪犯作案时间长达8年,涉案金额之大,笔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2005年以来开展了操作风险检查、案件专项治理和贷款上户核对排查工作,却未及时发现该案,给该县农信社造成了严重后果,暴露出该县联社主要领导在抓员工的思想教育及党风廉政建设、干部管理、规范化建设、案件治理和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对该案负有主要领导或领导责任。
痛定思痛 原因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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